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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常德市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

來源:津市市人大法制委 发布时间:2023-11-13 15:26 浏覽次數: 【字體:

(2022年6月29日常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 第一條  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安全由應急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的日常監督檢查,查處不當充電行爲。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規範,督促指導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轄區單位落實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條  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加快組織建設電動車充電設施。

    新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未按要求設置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條  住宅小區範圍內,禁止使用下列方式爲電動車充電:

    (一)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充電;

    (二)在住宅、人員密集場所內充電;

    (三)在建築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內充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不當充電行爲。電動車使用人不聽從勸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爲電動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充電設備;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單位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將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權委托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汽車、四輪低速電動汽車。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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